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科[2004]177号)
市各有关主管局,各产业(集团)公司,各区县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市级科技发展计划的导向作用,加强对科技发展工作的指导,规范科技计划管理,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南京市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二OO四年九月三日
附:
南京市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市级科技发展计划的导向作用,加强对科技发展工作的指导,规范科技计划管理,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南京市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以下简称“指导性计划”),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指导性计划,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与战略要求,以年度市级科技发展计划指南为范畴,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计划文件形式组织下达,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自筹资金,并具体实施的先进适用技术、高新技术和科技新产品的研发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 指导性计划与市科技发展指令性计划同为市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是体现政府目标与导向,宏观引导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手段,也是建设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主要支撑。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指导性计划的组织管理部门。
第五条 指导性计划的组织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局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的重点任务,组织与管理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和促进作用的科技项目的实施;
(二)规范性。指导性计划的制定、实施与管理必须依法进行,管理程序简化、科学、规范,保证管理效率;
(三)公开性。逐步建立指导性计划的管理公开制度,促进管理决策的公开、公正;
(四)集成性。加强指导性计划下各计划专项间的衔接与集成,项目的选择必须保证政府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