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家咨询组对经条件初审合格的,进行咨询论证并提出立项建议与备选项目排序;
(四)咨询论证意见汇总后,提交市科技局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 行政决策与立项下达:
(一)根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汇总、审核,并根据需要可增加实地调查程序;
(二)汇总、审核后形成综合推荐意见,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通过“南京科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编制市科技发展计划立项文件;
(四)市科技发展计划立项文件经与市财政局会签后,正式下达,项目同时进入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立项项目库。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与项目实施:
(一)按照市科技局与财政局下达的市科技发展计划文件要求,项目承担企业及时与市科技局签订《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合同签订后,办理市拨款手续,同时承担企业的自筹资金应及时到位;
(三)项目承担企业按照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的规定与要求,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过程监管与验收:
(一)市科技局根据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和立项项目、项目承担企业的具体情况,可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实施项目执行情况过程管理,项目承担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二)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抽查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必要时组织进行项目经费审计;
(三)根据计划进度要求,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局按照《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承担企业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记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库,作为今后申报、承担科技计划资格审核依据。
第十八条 本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与自筹资金、配套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决算审核。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管理与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