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科[2004]205号、宁财教[2004]790号)
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在本市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人才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在市本级科技三项费中设立“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根据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在本市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人才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设立“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以创业项目的创新性、科技人才或团队的创业能力和企业良好的成长性为重点,通过对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的方式,促进创业企业的快速成长。
第三条 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的性质为政府性资金,是市科技三项费用的组成部分,年度总额在编制年度科技三项费预算时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主管部门为各区县科技局,各高新技术园区、化工园、软件园、大学科技园管委会等。
第五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本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参与本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负责本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协调市、区县财政确保项目经费的及时到位。
第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协调解决本资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鼓励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社会机构设立相应资金,与本资金、风险投资资金、金融资金等配套和联动,共同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实施和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