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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五)不得隐匿计划项目验收过程中的重大情况,不得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计划项目验收组专家的验收意见;
  (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计划项目验收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七)不得利用组织计划项目验收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领取计划项目验收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接受验收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六条 计划项目验收组成员应当以科学、认真的态度和方法,严格按照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计划项目作出评价或提出意见,在计划项目验收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发现与所验收的计划项目或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干涉其他专家意见或压制不同学术观点;
  (三)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评价意见;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所验收对象的商业秘密,或未经允许复制保留、向他人扩散计划项目验收资料;
  (五)不得索取计划项目验收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六)作为计划项目直接管理者参加验收组的国家公务员,不得领取计划项目验收评审费。
  第七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项目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的评估或验收,按要求提供与计划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与信息真实、有效。在计划项目验收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计划项目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不得隐匿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不得与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验收组成员串通,以不正当手段影响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和验收意见的形成;
  (三)不得向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组织者、评估者、验收组成员馈赠或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四)不得诬告陷害计划项目管理者、评估者和验收组成员;
  (五)不得进行其他妨碍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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