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科[2005]47号)
市各有关主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产业(集团)公司,各区县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行为规范,保证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廉洁高效,根据部、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行为准则和督查办法,以及《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科技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行为规范( 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九日
附件:
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与管理行为,保证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廉洁高效,根据部、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行为准则和督查办法,以及《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科技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督查。
第四条 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组织者、受委托主持验收工作的区县科技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组的专家、被验收单位应遵守本行为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组织者在组织计划项目验收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除1名计划项目直接管理者外,非计划项目直接管理者不得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计划项目验收工作;
(二)不得干预正常的计划项目验收工作,不得向计划项目验收组成员施加倾向性影响;
(三)不得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或有评审验收工作不良记录的专家参加计划项目验收组工作;
(四)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验收计划项目保密技术、经济数据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