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加工技术水平。对使用贷款、引进资金和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龙头企业,对全区新建清真牛羊肉和山区新建设施农产品冷链储运体系的企业和流通组织,给予贴息或补助,具体办法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对龙头企业自主研发或与科研单位合作,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工艺和新产品,科技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3%的,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20万元。
(六)实施名牌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国家名牌及自治区名牌产品的企业,纳入自治区名牌创建奖励政策。积极推进农产品加工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对中小企业开展ISO9000认证的,每个给予补助资金1.5万元;开展GMP、HACCP、ISO14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的,给予补助资金2.5万元。
(七)开展龙头企业管理、经营人员培训行动。集中面向农业产业化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管理、经营人员,采取“请进来”和“送出去”等途径,通过讲座论坛、脱产学习、国内外考察、参观交流等方式,加大培训力度,以提高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
(八)鼓励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开展厂长经理培训。对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开展诚信活动,组织招商引资、开拓市场、产品展销等活动给予资金补助。
(九)鼓励各种企业参与 “村企互动”共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活动。对开展农产品加工,贡献大、成效显著的按当年投资实际到位量,每投资20万元,给予1万元以奖代补。
六、公共扶持政策
(一)市场开拓与品牌推介
对自治区和市县政府组织开展的大型招商引资、产品推介、产销对接、品牌宣传等市场开拓活动,提供资金补助;对企业参加由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展销交易会等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二)招商引资
对在我区投资建厂的外地农产品加工企业,除享受自治区招商引资有关政策外,可参照国家、自治区和市重点龙头企业标准,享受同等产业扶持政策。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1、安全优质农产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15个,每个以奖代补资金1万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358个,每个以奖代补资金0.3万元;绿色食品认证46个,每个以奖代补资金0.8万元;有机食品认证5个,每个以奖代补资金2万元。
2、质量安全标识推广。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在包装上加贴,进入超市、商场、商店销售的给予补贴,补助1525万枚,每枚补助0.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