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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六)违反规定要求相对人承担不应承担义务的;

  (七)不服从工作安排,不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

  (八)利用管理和行政许可权限“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

  (九)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十)驾驶公车或公车私用未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一)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处(室、局)、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效能告诫:

  (一) 处(室、局)、单位效能建设工作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二)对处(室、局)、单位工作人员必须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而不执行的;

  (三)对上级机关效能建设投诉工作机构转交办的投诉件,不认真办理,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投诉人,情节轻微的;

  (五)泄露党和国家工作秘密,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八条 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由所在处(室、局)、单位或者厅效能监察部门作出。

  第九条 宣布诫勉教育或者效能告诫决定时,作出决定的处(室、局)、单位应与被诫勉或告诫的对象谈话,并向被诫勉或者被告诫的对象送达《诫勉教育书》或者《效能告诫书》。诫勉教育或者效能告诫的材料存入本处(室、局)、单位廉政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同级人事部门。必要时,对给予效能告诫的当事人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各处(室、局)、单位工作人员,当年内被诫勉教育3次(含3次)以上的,给予效能告诫。

  第十一条 被告诫人应在接到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日内写出书面检查,对其错误进行深刻反省,并提出改正措施和期限。书面检查经处(室、局)、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阅后,送厅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厅人事劳动处同时备案。

  第十二条 效能告诫期限为6个月。被告诫人应当在效能告诫期满5日前将改正情况报送本处(室、局)、单位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根据其实际表现,提出是否解除效能告诫的意见,并报厅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厅人事劳动处。经批准同意解除效能告诫的,由作出效能告诫的单位向被告诫人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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