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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工作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投诉中心应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涉及科级以上 (含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投诉,由厅效能建设投诉中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二)对涉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投诉,且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一般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转交有关处(室、局)、单位办理,该处(室、局)、单位在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答复投诉人和报告投诉中心。

  (三)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转由有关单位办理。

  (四)对侍查、验证或情节复杂的投诉事项,有关处(室、局)、单位应在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答复投诉人并报告投诉中心。

  (五)特殊事项需延长办结时间的,应报厅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在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后,可延长办理期限。

  (六)对转办件逾期未结的,投诉中心可采取用电话询问、信函督办、实地检查等方式予以督办。

  (七)凡是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一律要处理到位,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八)对需由几个处(室、局)、单位共同办理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转交厅巡视组负责组织办理。办理完毕将结果向投诉中心进行反馈。

  (九)对正在发生且影响较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重大投诉事项,受理处(室、局)、单位应立即派人或责成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控制事态,妥善解决问题。

  (十)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厅效能建设投诉中心直接查办和督办的,由投诉中心提出意见,厅党组作出处理;转办的,由承办单位提出初步意见,与投诉中心协商后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中心对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定期向厅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重大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有关处(室、局)、单位对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事项,必须及时办理,及时向署名投诉人和投诉中心反馈。对投诉事项推诿扯皮、查处不力或弄虚作假、纵容包庇,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承办处(室、局)、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为投诉人保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投诉人的有关情况转给或告诉被投诉人;确需转交被投诉人核实解决的,应摘要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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