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投诉人可采取来人来信、电话(0951一5046655、
5046533)等方式,据实向投诉中心提出被投诉机关(单位)名称、工作人员姓名、投诉事项和理由等内容,并说明投诉人的真实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投诉人应当依纪依法有序进行投诉,不得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条 投诉人发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进行投诉:
(一)无法定依据或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施行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性措施等行为或者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三)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不办理,或者不履行职责的;
(四)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
(五)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全部内容的;
(六)按规定应出示证件、着装执行公务而不出示证件、不着装的;
(七)设立的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等面向社会的公开电话无人接听的;
(八)未按规定公开有关文件和办事程序、标准、时限、条件的;
(九)办事效率低、不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
(十)对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资料损毁、丢失或泄密的;
(十一)执行公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十二)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违反规定强行指定中介机构、企业、产品的;
(十三)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让下属单位或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十四)推诿扯皮、吃拿卡要,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
(十五)违反自治区有关廉洁从政规定以及单位(行业)工作纪律的;
(十六)投诉人认为有其它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应单位处理,并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