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工作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2008年)
第一条 为及时受理和有效处理效能建设方面的投诉,提高机关(单位)的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根据《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为投诉人)对我厅及厅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效能建设方面的投诉。
第三条 厅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工作在农牧厅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第四条 农牧厅效能建设投诉中心设在自治区监察厅派驻农牧厅监察室。派驻农牧厅监察室负责机关(单位)效能建设问题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第五条 厅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投诉人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的投诉;
(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厅属单位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四)办理厅党组和农牧厅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厅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在处理投诉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投诉问题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厅党组的指示、决定、规定的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六)向被投诉人的职务任免单位提出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的建议;对转办投诉处理不当的,投诉中心有权责成重新处理。
第七条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和违反《决定》的行为,均可向投诉中心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