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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指南的通知

  (二)各县(市、区)财政、农经部门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山区草畜产业支持范围的项目由财政、农经、扶贫、畜牧)按照申报条件组织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联合申报;跨区域的专业性或综合性联合组织项目由市级农经、财政部门组织申报。申报的项目不得与去年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去年及今年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已经扶持的项目重复,也不得与去年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在扶持层次上重复。
  (三)自治区按照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考察筛选,并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要按规定要求认真组织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受到自治区区级以上部门(含区级)表彰的合作组织带头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单位”评选由各县(市、区)农业(农经)、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申报,水利、林业、扶贫、团委、妇联等部门共同参与。
  六、具体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自治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意见》和本《项目指南》,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条件和扶持资金使用范围进行申报。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要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方法入帐,作为合作社的资金,按照规定用途用于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对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要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二)项目单位填报《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标准文本》(附件一),由各市、县(区)财政、农经、畜牧、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联合申报,于2007年10月9日之前报自治区农牧厅(农经处)、财政厅(农业处),同时以Excel电子表格格式统一发送至电子邮箱nmtnjc@126.com。
  (三)自收到本通知后,各项目申报单位可登陆宁夏农业信息网(http://www.nxny.gov.cn/)下载本《项目指南》及相关附件材料。
  (四)《项目标准文本》采用A4纸打印,填报内容采用四号仿宋字体,应根据实际文字情况适当编排版面,不需用塑料封皮装订。
  (五)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及附件一式8份同时上报。引导发展项目只需提供注册登记证书。
  七、申报附件
  1、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章程;
  3、注册登记证书;
  4、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5、2006年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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