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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指南的通知

  (1)服务网络和信息平台建设,不超过扶持资金的30%;
  (2)产品市场开拓、组织标准化生产,不低于扶持资金的30%;
  (3)产品储存、保鲜、配送、加工、运销等设施建设。
  (五)自治区级农产品产业协会项目
  1、申报条件:
  (1)经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满一年以上。
  (2)紧紧围绕自治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在行业自律、质量控制、市场开发等方面的引领和组织协调作用明显。
  2、扶持环节:
  (1)服务网络和信息平台建设,不超过扶持资金的30%;
  (2)产品市场开拓,农产品质量标准制定,开展行业重大活动,不低于扶持资金的50%;
  (3)产业发展“瓶颈”问题研究,开展试验示范等。
  (六)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单位评选项目
  在全区评选出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社员增收明显的5-1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单位”给予奖励。
  四、申报数量和资金规模
  (一)引导发展项目:每个县可按照当年新组建合作经济组织数量的30%以内进行申报;每个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2万元。
  (二)规范发展项目:每个县可申报1-2个项目;每个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
  (三)重点发展项目:每个县可申报1个项目;每个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
  (四)跨区域的专业性或综合性联合组织项目:每个市可申报2个项目;每个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
  (五)自治区级农产品产业协会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由自治区农口主管部门申报。
  (六)水利、林业可各申报10个;扶持6-8个(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持的不再申报),其中引导、规范和重点发展扶持比例为5:2:1。
  (七)自治区团委、妇联按照上述要求,可分别申报1-2个项目。
  (八)每个县可申报1个项目参予“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单位”评选,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
  五、申报程序
  (一)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水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分别组织指导本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申报。由各县水利、林业部门组织申报并经各县农经和财政部门确认后,联合分别上报自治区水利厅、林业局经筛选同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农牧厅统一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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