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计划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工作一般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进行。
验收以验收组审查或总结方式进行。重大项目验收,以验收组会议审查或通讯审查方式进行;一般项目验收,一般以验收组通讯审查或总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经济、成果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重大项目验收前,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具体按照有关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审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人员、技术、经济(财务)专家组成。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计划项目,验收组可由验收组织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人员和经济(财务)专家为主组成。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目标为基本依据,参考项目其他有关材料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验收结论。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计划进度和各项指标,致使项目因故撤销、中止或者转移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即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市科技局可视情终止项目合同,会同市财政局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项目清算,并退回已拨款项的结余经费。若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交所需总结材料并清退结余经费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研发与产业化资金,以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将视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中止项目、追回已拨款项、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