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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在进行科技项目评审时,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研发与产业化资金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南京市科技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下达文件和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经费预算确需调整的,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研发与产业化资金形成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报经市财政局核定后,可用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发展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研发与产业化资金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者分期拨付方式。对已批准立项的计划项目,按合同规定时间划拨。
  第二十条 研发与产业化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划拨的研发与产业化资金必须设立项目专帐核算,独立设置研发与产业化资金有关科目。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对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效果实行中期检查或评估,并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的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前,分别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资金使用明细表、年度专项经济分析报告,由市科技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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