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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市科技局
  1、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2、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
  3、年度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市人代会通过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预算;
  4、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市财政局
  1、审核年度经费总预算;
  2、年度预算经市人代会通过后,会同市科技局下达年度项目经费预算;
  3、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审批年度决算。
  (三)项目承担单位
  1、编制项目经费来源与支出预算、决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执行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经费使用及支出范围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编制资金安排年度预算,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根据人代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予以批复后,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和招投标的具体情况会市财政逐批下达具体资助计划和经费指标文件,并根据我市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审批。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的资金用款计划,按照项目进度将资金划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 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补助等三种方式。根据计划项目的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需要,采取不同的使用方式。
  第九条 研发与产业化资金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与一般项目两类。其中,研发与产业化资金预算的60%以上用于安排支持重大项目的实施,重大项目单项支持额度一般为50-200万元;一般项目单项支持额度为10万元至50万元,一般项目中不安排产业化贴息;对于特殊项目,视具体情况另行研究。
  第十条 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以定额补助、以奖代补方式使用的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资料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财政所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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