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技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财教[2005]162号、宁科[2005]68号)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科技局:
为加强南京市政府科技发展经费投入与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大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力度,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制定了《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南京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将由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更名为“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以下简称“研发与产业化资金”)。为加强政府科技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与产业化资金性质为政府性专项资金,主要使用范围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代农业科技进步和社会事业科技发展方面的重大科技攻关与应用、科技创业与创新能力建设、专利实施与二次开发和国际科技合作与重点技术引进等方面的重大项目与公共平台建设。
第三条 研发与产业化资金优先支持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等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条件的单位。
第四条 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南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 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在决策与管理过程中的咨询论证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使用各方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