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公示情况和一、二等奖拟选项目的考察答辩情况,评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提出科技功臣奖拟奖人选;
(二)为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
(三)研究解决市科技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推荐材料并对受理的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要求申报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财会、税务、审计等有关方面人员和专家对受理的申报推荐材料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推荐材料提交给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专业评审组按评审标准,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初评结果。
专业评审组提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拟奖项目和科技功臣奖初选人选。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初评提出的科技功臣奖初选人选进行实地考察。
经实地考察发现有问题的人选,须提交专业评审组复议后,方可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受理异议事项。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同时明确联系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对象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对象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组织、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