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不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已参加过评审而未予授奖的项目不得再重新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章 评审机构、评审和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17人,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主任委员由市政府主管科学技术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科技奖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的其他委员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各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具有代表性的委员组成人选。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下届委员会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上届委员留任。每届任期内,来自于行政部门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自然替补。
第十六条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聘请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也可委托社会的专业团体替代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各专业评审组委员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
(二)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和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四)热心科技事业,能全程参加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等有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