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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该项目方案设计、论证、研制、生产、应用或转化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般情况下,主要完成单位及其顺序是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及其顺序是一致的。
  主要完成人是指: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主要完成人的确定和顺序应根据其在成果中的贡献而定。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原则上每个一等奖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每个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二条 符合《奖励办法》七条或第八条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均可在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受理期限内,通过具有推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须附有《奖励办法》十一条规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签署的统一格式推荐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十一条(三)中所称的“组织”是指经南京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中央、省属各部门在宁单位以及其它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奖励办法》十一条(三)中所称的“个人”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奖人、市科技功臣、市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等。
  上述“个人”可和1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不在同一单位的同行专家,在其所熟悉的专业领域内共同推荐1名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1个候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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