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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奖励办法》八条(二)所称“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奖励办法》八条(三)所称“重大工程类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重大工程类项目奖励只授予组织。
  《奖励办法》八条(四)所称“技术发明类项目”,是指获得了技术发明专利,并经过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
  《奖励办法》八条(五)所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项目”,是指列入南京市市级及市级以上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且在宁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项目的承担者包括在宁的公民、组织和外籍专家。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的评定标准如下: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或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或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或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单位应当是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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