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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大经济效益:候选人主持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多个科技项目)自科技成果鉴定、验收或投产之日起的五年内,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的,须在本市累计上缴税金1000万元,其中有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须在本市累计上缴税金2000万元,其中有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奖励办法》七条(二)所称“在本市的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医疗卫生、城市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是指候选人近五年内在上述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技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已推广应用,产生了重大社会效益的可持续发展项目。
  社会效益:包括环境效益、保证公共安全和提高人民身体健康水平的作用等。

第二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具备: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 《奖励办法》八条(一)所称“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研究开发出的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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