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科[2005]7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
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
《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奖励办法》第
一条中所称的“个人”和“组织”是指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科技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技功臣奖
第四条 《奖励办法》第
七条(一)、(二)中“首席实施者”、“科技项目的第一完成者”是指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以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
(二)在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技术创新;
(三)在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五条 《奖励办法》第
七条(一)所称“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特别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