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专利实施及重大科技成果推广专项计划
(1)本专项计划包括“专利技术产业化及二次开发”和“重大共性技术、科技成果推广”两大重点方向。
申请“专利技术产业化及二次开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重点技术领域或方向:
①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代码1110、1120、1330、1510、1520、1530;
②现代农业科技领域:代码2220、2330;
③社会事业科技发展领域:代码3110、3120。
申请“重大共性技术、科技成果推广”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重点技术领域和方向:
①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代码1110、1120、1410、1420、1510、1520、1530;
②现代农业科技领域:代码2220、2310、2320、2330、2340、2410、2420。
(2)“专利技术产业化及二次开发”分为专利技术产业化和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二个方面的内容。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主要是指专利技术在南京市企业内得到转化和应用,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在全市经济发展中具有较大影响的专利项目。
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项目须以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为基础,以企业为实施主体,以在南京组织实施为前提,以自主创新为手段,对自己拥有或他人的专利技术进行二次开发,以引导企业在技术创新中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库,缩短科研周期,并在项目实施中申请并形成新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二次开发的专利必须是目前有效的专利(即享有法律保护的、未终止或未被宣告无效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对专利进行二次开发必须以形成新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为验收标准。外观设计专利不能作为二次开发项目申报依据。
实施专利二次开发,须建立本单位生产、经营产品的专利文献检索信息平台。通过专利检索,充分利用专利信息资源,进行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创新的效益。建立本单位依托专利文献检索信息平台进行技术创新、产品开发的规范的制度和程序等机制。
(3)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及二次开发”项目所拥有的专利须是已获授权并处于法律有效状态(发明专利已通过实质审查或已公告)。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现拥有有效专利必须不少于3件。项目实施期内新申请专利不少于10件,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总量不少于5件。
(4)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及二次开发”项目,除填报《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基本信息表》、《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类)》外,还须提交如下材料:
①现拥有专利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和当年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复印件;(注:发明专利如至项目申报日仍未授权,但已公开公告,则可提供公开公告文件的复印件及缴纳凭证复印件);
②申报专利二次开发项目需提供所依据专利(包括他人专利)的权利要求内容;
③药物类项目须提供临床批件和新药证书等相关批件的复印件;
(5)“重大共性技术、科技成果推广”支持的重点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向企业转化、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攻关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优先支持企业与在宁重点高校、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国防科工委系统的合作项目。
申报项目除需填报《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基本信息表》、《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类)》外,还需提供有关的合作意向书、协议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6)本专项计划拟安排指令性计划项目不超过17项。“专利技术产业化及二次开发”包括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为重大项目,限项7项,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项目为一般项目,限项5项;“重大共性技术、科技成果推广”全部为重大项目,限项5项。
5、国际科技合作与重点技术引进专项计划
(1)围绕我市公共服务平台、行业共性技术、企业关键技术等三个层面,为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企业邀请国外技术、管理和经济专家来宁进行技术诊断、技术讲座、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
本专项计划支持符合本指南重点支持领域中如下重点技术领域和方向的项目:
①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代码1110、1210、1220、1250、1420、1510
②现代农业科技领域:代码2100
③社会事业科技发展领域:代码3420
(2)围绕瑞典、印度、爱尔兰、以色列、韩国、新加坡等国的软件和生物医药领域,借鉴其研发和产业化方面的成功经验,构筑双向的、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科技交流与经贸合作平台,为企业开展科技经贸合作开拓空间。
(3)鼓励我市企业、科研院所与国外大公司、科研机构在宁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或到境外设立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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