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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06年度国家火炬计划及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6)环境保护:大气污染治理设备、水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设备、环境监测仪器、环保药剂与材料、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与环境功能产品。
  3、申报条件
  ⑴国家火炬计划项目;
  ●项目技术产权明晰,技术水平高,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市场应用前景好。
  ●项目技术成熟:已达到中试水平或已进行成果鉴定;如没有鉴定,应附销售合同、用户使用报告和行业权威部门的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如药品、农药、化肥应有生产许可证、登记证,通信、电力系统用产品应有入网许可证,公安、消防、计量、压力容器等应有行业许可证,化工类产品应有环保检测合格证。
  ●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达产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项目承担单位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较好的筹资、信贷能力。
  ⑵重点国家火炬计划项目
  ●已被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经过一年以上实施,已成为地方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对行业技术进步和地方经济增长有明显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产品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项目产品已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达产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二)国家火炬计划环境建设项目
  1、限于在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内实施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包括产品设计平台、工程中试平台、产品检验测试平台、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平台、信息服务平台等。
  3、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
  (三)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
  1、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产业化前景好、有望形成国内、国际自主知名品牌的新产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环境保护具有明显贡献、在能源和原材料利用方面开辟新渠道、属于国家重点发展领域的新产品。
  2、从2006年起,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主体必须为企业。
  3、申报新产品计划的同一项目不得与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政策引导类计划和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项目重复申报;同一项目不得从地方和部门同时申报新产品计划;已列入过新产品计划的产品不得再申报。凡发生以上情况者取消立项资格。
  二、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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