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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牧厅工作人员失职追究制度

宁夏农牧厅工作人员失职追究制度
(2007年)


  为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的管理水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厅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自身原因失职的,应当追究其失职责任。

  二、失职追究的范围

  1、不遵守首问负责制规定,不向当事人告知经办处室、联系电话的;

  2、不遵守考勤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而造成当事人不方便的,或者无故旷工一天以上的;

  3、因病、事假或因公出差、外出学习期间,未办理工作移交、交接的;

  4、在接待来访或接受电话咨询时,未能耐心接待或者态度粗暴的;

  5、对当事人没有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的,或故意不告知,导致当事人多次来回跑的;

  6、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多次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7、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违反服务承诺制,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9、违反限时办结制,办事“拖、压、卡”,或没有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未办结的;

  10、承办过程中,对申办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造成资料遗失的;

  11、违反否定报备制,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决定不予办理的;

  12、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活动有影响的宴请;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乱审批、乱发证的。

  13、处室、单位领导对所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违章失职的问题不闻不问,长期失察,或管理松懈、纠正措施不严的;或袒护下属,设法干扰调查取证,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14、对签发的事项未予认真审查,草率签发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失职追究的责任

  根据失职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诫免提醒、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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