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06年度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苏科成[2006}135号)
各市科技局、省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二OO六年度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工作,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现将2006年度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的范围和条件
属于下列范围和条件的科技成果,可以推荐2006年度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自然科学研究类成果
对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有新的认识、解释,并且实践证明具有创造性和科学价值的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所附相关论文、专著应在推荐报奖时间截止前公开发表1年以上。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所取得的自然科学类成果,提交的论文、论著同时署国内和国外单位名称、且我方学者为非通讯作者,应当有与我方合作的外国学者(通讯作者)或者外国单位出具的证明,分别说明我方学者和外国学者的学术贡献。
(二)技术发明类成果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获得相应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并且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述发明中,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使用各种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和新物种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三)技术开发类成果
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形成了产业的核心技术或名牌产品;或者是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了装备和改造,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或者经过科学实验取得可靠数据,经较大面积或范围生产试验,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重大工程类成果
列入国家或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成果,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集成或者创新,并且通过工程验收一年以上,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社会公益类成果
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应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并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生态效益。提交的论文应在推荐报奖时间截止前公开发表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