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承担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配套和承担市重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的资助。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两年,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且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的技术创新项目,原则上采用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期不超过一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创新基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南京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二)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企业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已承担过国家、省、或市科技计划项目;
(五)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明晰。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局、科技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类)(样式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提供);
(二)企业基本信息表(表样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提供);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复印件;
(五)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六)需支持项目可行性报告;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区县企业申报材料由区县财政局(含开发区财政局)、科技局(含开发区科技局)审核汇总后,共同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上报。市本级企业通过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