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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统办字[2007]52号)


各区县统计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确保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的质量,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

  南京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统计局《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省统计局《江苏省基本单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为及时反映全市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保证我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全市一库,分级、同步处理数据工作的正常进行,规范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比对象为各区县统计局。
  第三条 考核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各区县基本单位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名录库更新维护实际成效,每年年报考核一次。
  第四条 考核以百分制为评分标准,总分为100分,内容由组织实施(20分)、名录库更新维护(40分)、数据质量(20分)、资料报送(10分)和分析应用(10分)五部分组成。
  第五条 组织实施(20分)。
  (一)认真按照省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和市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制定本地区年(半年)报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实施细则(5分);
  (二)有专门人员管理、操作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5分);
  (三)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保证辖区内非企业行政登记资料提供渠道的畅通(5分);
  (四)认真开展业务培训和数据质量控制工作。(5分)。
  第六条 名录库更新维护(40分)。
  (一)确保名录库中"专业标识"单位与相关专业年报提供单位个数及主要数量指标基本衔接(10分);
  (二)按制度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逐步提高单位的更新率。报告期基本单位更新率在全市平均水平上下2个百分点的得基本分20分,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在2-4个百分点的得25分,高于4个以上百分点的得30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2-4个百分点得15分,低于4个以上百分点的得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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