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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按期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二)接受市科技局、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三)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监理、评估或其他有关计划的专项调查或管理工作,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四)按照要求填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有关统计报表,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利用;
  (六)项目完成后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按有关规定配合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五十六条 计划及项目管理各环节应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按照相关管理职责和分工,综合计划管理处室会专项计划管理处室,依据管理职责履行和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别对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及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价或考核。评价或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年度管理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五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故逾期未办理验收手续或项目执行不力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视情节轻重,至少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各类计划项目,同时将有关记录记入项目信用档案。
  第五十八条 中介机构违反约定、未能完成委托协议的相关事项或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市科技局可中止委托或取消其受托资格,视情况追回相关委托费用。
  第五十九条 咨询专家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视情暂停或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在评审中涉及泄密等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在计划及项目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成果的,根据情况相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指导性计划按照专项计划管理处室筛选、综合计划管理处室会签、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批的程序进行立项,具体事宜按照《南京市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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