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须主动向管理者申请回避;
(四)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五十条 咨询活动结束后由综合计划管理处室和专项计划管理处室对专家的表现进行评价和考核,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入库。
第七章 计划及项目管理的责任机制
第五十一条 计划及项目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分为以下四类:
(一)市科技局;
(二)主管部门(区、县科技局,行业主管部门和高新园区);
(三)受市科技局授权或委托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四)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十二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设立计划体系,拟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和专家咨询;
(三)确定项目和经费额度,并及时下达项目经费;
(四)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和监督检查,组织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对重大项目进行监理和审计,定期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推荐申报项目;
(二)初审项目合同,及时办理有关拨款手续,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三)协调项目的实施,协同市科技局或受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理、统计等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初审项目验收资料;
(四)完成市科技局布置或委托的其他计划及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科技局进行相关资格认定工作;
(二)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书,并在被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开展相关计划及项目管理工作;
(三)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