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综合计划管理处室须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监察室必要时可对重大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抽查。综合计划管理处室每年将对计划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进行汇总。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专项计划管理处室负责对项目管理各环节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六章 专家咨询

  第四十四条 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应在项目的立项审查、招投标、评估、项目验收等环节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活动。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五条 市科技局应建立计划管理咨询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计划管理入库咨询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三)健康状况良好,能正常参加各类计划管理咨询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专家选取应遵循回避原则,由专项计划管理处室根据咨询活动的特点,在专家库中进行随机抽取。如专家库中无符合条件的专家或符合条件的专家不足,可由专项计划管理处室推荐,经综合计划管理处室审核后聘用,事后须及时将专家信息入库。
  第四十七条 市科技局应为咨询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向聘请专家明确职责、权利以及相关工作要求。咨询活动相关费用须按局规定的统一标准支出。
  第四十八条 在咨询活动中市科技局工作人员不得向咨询专家暗示倾向性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咨询专家名单和咨询意见。
  第四十九条 咨询专家在咨询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范: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并按照管理者的要求按时按质地完成咨询任务;
  (二)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咨询材料须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全部退还管理者,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透露咨询有关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