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建立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统计调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有关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年初应对应结未结项目进行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由专项计划管理处室核实有关情况后,会综合计划管理处室提出处理建议,并报经局长办公会审核同意。
第三十六条 专项计划管理处室应根据项目检查和统计情况,编印专项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或年度报告,对计划执行的绩效进行重点分析。
第三十七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实现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及统计的信息、数据资源共享。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凡列入各类计划的项目,在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按照《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行为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建立项目验收催告制度。项目完成后原则上应在半年内完成验收,根据计划合同书规定的项目执行期限,项目承担单位未能及时提出验收申请,专项计划管理处室或受托中介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验收催告。
第四十条 项目不能如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说明延迟验收的理由。申请延期半年以内的,由专项计划管理处室提出意见,经分管局长同意并报综合计划管理处室备案后执行;申请延期超过半年的,还须报市科技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第四十一条 验收的组织管理形式包括验收组会议审查、验收组函审或承担单位书面总结三种方式。重大项目验收,由专项计划管理处室会综合计划管理处室组织、主持会议验收。一般项目验收,市拨经费额度在10-15万元(不含15万元)的,原则上以总结方式进行;市拨经费额度在15万元以上的,进行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对市拨经费额度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可委托主管部门主持验收。特殊项目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