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应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项目实施管理可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或监理等方式,市科技局、主管部门或受托中介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重大项目应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监理,如有必要,其他项目经研究确定也可采用监理方式,项目监理有关具体要求按照《南京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预算减少、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方案变更、项目负责人更改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同意,核准调整的内容视同对合同的补充,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条 由于客观原因,并经多方协调,项目确实无法继续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项目中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科技局审核同意。项目中止须对前期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重大项目须经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视情况轻重给予暂缓拨款、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或撤销项目直至追回所拨科技经费等处理。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按合同进度开展研究开发工作;
(三)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主管部门及受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监理、审计等管理的;
(四)未按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支出或挪用科技经费的;
(五)违反其他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项目调整或违反有关规定需处理的,应由各专项计划管理处室会综合计划管理处室提出建议,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凡中止或撤销的项目,应由综合计划管理处室会监察室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理,提出市拨经费处理意见,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综合计划管理处室和监察室应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重大项目每年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