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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由专项计划管理处室会综合计划管理处室组织申报项目的评审或评估工作。原则上,评审专家组应包括技术、管理和经济类专家。专家人选从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对重大项目,如有必要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第二十一条 专项计划管理处室根据专家或机构咨询论证或评估的意见,形成汇总和立项建议项目表,发局各领导、综合计划管理处室和监察室。原则上建议项目应包含不低于20%的备选项目。
  第二十二条 综合计划管理处室在收到建议项目后,应就项目的重复立项情况、重大项目比例、承担单位及负责人的信用状况、往年项目验收情况、经费预算情况等组织相关处室进行联合预审,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应提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联审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向局办公会汇报内容应包括专家评审情况、建议项目情况及联审意见等,审议通过后由综合计划管理处室按程序拟文下达计划并在网上公告。未立项项目由专项计划管理处室向申报单位反馈相关意见。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必须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文本由市科技局统一设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填写合同书,合同中的技术、经济、知识产权等考核指标必须明确,原则上有关研究内容、目标、经费预算、验收日期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书基本相符。专项计划管理处室必须对合同书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计划类别和密级;
  (二)合同甲方(市科技局)、乙方(项目承担单位)和乙方主管部门;
  (三)单位和项目基本信息;
  (四)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
  (五)验收考核指标;
  (六)计划进度、阶段目标以及验收时间;
  (七)经费预算和用途;
  (八)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
  (九)其他的有关约定。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招投标科技计划项目,还应依据《南京市科技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其他需特别立项的项目,按局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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