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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南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攻关和产业化类项目原则上以企业为主进行申报;
  (二)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单位本身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人才团队;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须的基础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一般情况下,单位自筹资金规模应高于申报项目总经费的50%以上(特殊项目除外);
  (四)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无应结未结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
  (五)项目负责人无在研项目;
  (六)申报指南中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计划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指南所规定的领域和重点技术内容,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较好的市场前景或产业化前景,实施周期一般要求不超过两年,重大项目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应填报或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基本信息表
  (二)项目基本信息表
  (三)项目申报书(由申报单位按照科技局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四)与项目申报有关的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现有基础条件和优势(包括项目团队、管理、现有技术装备条件、相关研究成果及其他有关情况的介绍和分析);
  (四)研究内容(包括重点和难点分析)和预期目标;
  (五)应用或产业化前景及综合效益分析;
  (六)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论证;
  (七)计划进度及经费预算;
  (八)项目实施的风险分析;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具体编写框架以统一印制的项目申报书(投标书)中的编写要求为准。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渠道按行政隶属和属地化结合方式逐级审核、推荐。项目申报原则上采取网上申报方式(招标项目除外),并在项目申报截止后及时对项目受理情况进行公示。因特殊原因未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项目应由相关专项计划管理处室在事后将有关项目信息汇入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项目确定应经过专家咨询、专项计划管理处室推荐、处室联审、局长办公会审定四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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