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指令性科技计划的设立,项目的立项以及过程管理等事宜。
第二章 计划设立与管理办法的制订
第七条 计划设立应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分工、综合集成的原则,根据市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结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建议,具体由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管理处室(以下简称综合计划管理处室)牵头组织论证,并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计划需调整、撤销或更名,也应报经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 计划设立建议报告草案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区(县)科技局和各类专家的意见。草案内容要对拟设立计划的宗旨、目标、任务、范围、内容、资金来源、管理和运行等予以明确界定,同时也应当对拟设立计划在计划体系中的定位以及与其他计划的关系做出必要说明。
第九条 计划体系在一定周期内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原则上每五年应对原科技计划体系进行一次整体评估,根据下一个五年科技发展规划和发展需要,对市科技计划体系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各类计划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市科技局专项计划管理处室(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处室)或由综合计划管理处室牵头制定有关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程序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各类计划管理办法应就以下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一)计划的目标定位、支持方向与范围;
(二)计划的组织管理
(三)计划的基本实施程序和管理要求
(四)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
(五)计划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确定、签订科技计划合同等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 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制订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项目的选择范围、重点技术领域、目标和方向、立项项目数和申报限项要求等。指南须经综合计划管理处室审核并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