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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科[2006]263号)


各区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的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建立基本制度,强化责任机制,根据部、省有关科技计划及项目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南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并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等相关科技进步活动的基本形式,包括以市级科技经费支持的指令性计划和以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为主的指导性计划。
  本办法所称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市级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项目按财政支持经费额度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原则上财政支持经费在50-200万元的项目为重大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在1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为一般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特殊项目,对特殊项目视具体情况加以研究确定。
  第四条 计划和项目是解决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涉及的重大和关键技术难题、提高全社会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计划和项目的实施要紧密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其最终目标是通过政府资金的有效引导,推进科技优势向产业优势转移。
  第五条 计划及项目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应遵循管理公示公告制度、回避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重大项目监理和审计制度、计划项目统计调查制度、项目验收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以及绩效评价制度等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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