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日)废止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验收前检验工作的通知
(广公消〔2006〕188号)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
为认真贯彻实施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保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质量,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先天性火灾隐患,总队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通知》(广公消〔2006〕139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公消〔2006〕141号)。从目前全省贯彻落实情况看,各地对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验收前检验工作还存在认识不统一、对工作程序和要求不明确、执行力度不大的问题。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验收前检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
1、见证取样检验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所进行的检验。见证取样检验的对象一般是指成品装修材料,即不需进行现场防火处理的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应在建筑装修工程材料进场时实施。须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包括: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和其他材料以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2、抽样检验的对象一般是指在现场经过防火处理的装修材料。抽样检验应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完工后进行。抽样检验也采取见证取样的方法,对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工程,由建设单位通知,公安消防机构派消防验收人员参加。须进行抽样检验的材料包括: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施工过程中受湿浸、燃烧性能可能受影响的纺织织物;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表面进行加工后木质材料;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泡沫塑料;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需进行抽样检验的材料,对其原材料不再进行见证检验。
3、根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技术检测条件的实际,总队统一规定,目前主要是对B1、B2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其中木质材料暂时只抽检B1级防火材料;原则上不对A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检验,但在消防验收中对使用的A级防火材料有质疑时,是否对A级防火材料见证检验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各种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抽样的范围、数量和要求详见附件一。对现场抽取的样品,送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或国家相应的检验机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在装修工程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