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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审核时,对于火灾危险性和火灾危害性比较大的场所,应当要求有关单位进行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参见附件1)。对于工程量比较小,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不大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决定是否进行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

  第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送达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审核意见书时,应详细填写《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附件2),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名称、数量及燃烧性能要求等。告知单为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另一份存档备查。《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分类表》(附件3)、《广东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单》(附件4)随《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一并告知。

  第五条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使用的不同型号不同批次的防火材料应分别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第六条 见证取样的样品应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分类表》中规定的样品规格和数量随机抽取,并将样品当场封装。对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其它重要工程,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监督人员应到场进行见证,由取样人员注明或在取样单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见证取样时应详细填写统一格式的《广东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单》,对所取样品的取样部位、样品数量、规格等予以明确,监理单位见证人、建设单位见证人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等,同在取样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有关单位印章。见证取样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由施工单位存档,一份随样封装送检验机构。同时,每份取样样品均要填写一份见证取样检验申请单(以广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产品质量检验申请单为例,见附件5)。

  第八条 见证取样结束后,申请(委托)单位应及时将抽取的样品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确保样品的运输安全以及包装的完整性。

  第九条 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时,应判断样品的包装完整性是否完好,如包装有损坏,应及时告知申请(委托)单位,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有关样品,以确定取样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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