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日)废止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公消〔2006〕141号)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
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好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现将《广东省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接此通知后,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组织消防监督人员学习《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掌握开展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并广泛开展对外宣传。另外,还要及时制作《广东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程序暂行规定》、《目前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单位名单》式样和提供《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供有关单位参考;印制《广东省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单》、《产品质量检验申请单》和《见证取样封条》等单张式样,放置在消防监督业务受理室供有关单位使用。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行为,减少建筑内部装修火灾隐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见证取样检验是指根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使用的防火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的行为。
第三条 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主要包括: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