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日)废止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通知
(广公消〔2006〕139号)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
为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者有毒气体的材料,《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对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一些场所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仍然存在大量违规使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的情况,去年汕头“6·10”和中山“12·25”火灾共造成57人死亡的两起特大恶性火灾就是明显例证。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使用,2005年4月15日,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对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已于2005年8月1日开始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规范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施工与消防验收工作,总队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第2.0.5条规定:“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另外,《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对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产品的种类和数量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附件一)。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督促有关单位对规定的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凡是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或见证取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使用。如果使用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或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不合格,该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验收应评定为不合格。为方便群众,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时,应当明确告知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