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重要科研单位超过500平方米以上的有关建筑。
(十八)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有关场所。
(十九)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200平方米以上的有关建筑。
(二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00平方米以上的有关建筑。
(二十一)其他生产经营企业500平方米以上的有关建筑。
(二十二)其他重要建筑和场所。
三、窗口受理和设计审核
(一)窗口受理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应当放置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以便向群众解释、说明对装修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的依据;提供《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分类表》(附件1)、《广东省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单》(附件2)、《广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产品质量检验申请单》(附件3)及其填写式样(附件4、5)、审核告知单位代码(另行下发)等资料供群众使用;在业务受理窗口以服务指南等适当方式公开目前总队认可具备相应检验资质检测机构名单(附件6)。
在受理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包括装修申报;土建与装修申报;消防工程与装修申报;含用泡沫塑料做管道隔热保温的消防工程申报;土建、消防工程与装修申报等五种类型),业务受理员应当告知申报单位,该装修工程如果选用属于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装修防火材料,必须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并告知检验的依据、程序和方法。
在受理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时,要对照审核告知内容和按照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规定严格把关,对不能提供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有关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资料及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报告的,应严格按照规定不予受理。
(二)设计审核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设计审核时,应在审核意见书中写明:“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国家《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规定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根据装修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填写《广东省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告知单》(附件7、8),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材料名称、数量及燃烧性能要求等。告知单作为审核意见书的附件一并送达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