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日)废止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公消〔2007〕76号)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是保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质量,预防和减少建筑物先天性火灾隐患,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为此,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对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开展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做了明确规定,总队曾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验收前检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开展此项工作进行了认真部署,全省各地已全面启动该项工作并初见成效,但仍有部分地区对这项工作还存在认识不统一、重视程度不够、对工作程序和要求不了解、执行力度不大等问题。为进一步明确全省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对象
(一)见证取样检验的对象:一般是指不需进行现场防火处理的B1级或B2级装修材料以及用于现场阻燃处理的阻燃剂、防火涂料。须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装修材料包括:
1、B1、B2级纺织织物(如难燃、阻燃窗帘布、幕布、沙发布、装饰布、墙布、地毯等);
2、B1级木质材料(如难燃护墙板、装饰板、木地板等);
3、B1、B2级高分子合成材料(如难燃、阻燃泡沫塑料、高分子材料地板、塑料电工套管、塑料墙纸等);
4、B1、B2级复合材料(如难燃、阻燃橡塑保温材料、泡沫夹芯板材等);
5、B1、B2级其他材料,包括防火封堵材料和涉及电气设备、灯具、防火门窗、钢结构装修的材料等;
6、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二)抽样检验的对象:一般是指在现场经过防火处理后的装修材料。须进行抽样检验的装修材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