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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优秀专利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一、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及最后一次专利年费凭证复印件;
  三、专利授权公告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
  四、专利检索报告;
  五、专利实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说明;
  六、专利实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七、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量、环保及特种设备等项目,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签定和准予生产的证明文件;
  八、其他材料(获得资助、奖励等情况)。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初步审查。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处对各申报项目按照评选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公示;
  二、公示审查。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公示,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三、专家评审。市知识产权局从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里聘请相应领域的技术专家、经济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获奖项目推荐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
  四、审核确定。局长办公会议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审核确定获奖项目。
  第九条 奖励措施
  一、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对获奖项目给予表彰;
  二、对获奖项目优先推荐中国专利奖、江苏省专利奖的评选;
  三、对获奖项目的专利实施和二次开发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获得专利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在其产品上标注南京市优秀专利奖的标志,该标志由市知识产权局统一设计、管理。
  第十条 专利奖的撤消
  获得专利奖的项目,事后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撤消授奖的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撤消授奖、追回奖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申报纪律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及推荐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材料,如弄虚作假,由市知识产权局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二、参与专利奖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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