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四)能说明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如国家、省科技计划批准文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五)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六)与申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报省创新资金的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内与其它省级专项资金项目重复申报。
第十七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项目申请。
第五章 立项管理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依据省创新资金项目申报的条件与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省创新资金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立项评审工作规范及标准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制订。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立项评审意见,提出省创新资金建议资助项目,并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立项计划。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立项的省创新资金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一式七份),并将合同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合同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省辖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辖区内省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目标任务后,向省辖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项目验收材料,具体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审查全部验收材料,签署初审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核。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或委托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