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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2.信息化工程监理;
  3.车辆保险;(定点采购)
  4.物业管理;(年采购预算5万元以上)
  5.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采购预算5万元以上)
  6.出国机票;(定点采购)
  7.出差和会议。(定点采购)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10万元,但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
  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
  (三)服务类
  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5万元但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服务。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预算在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采购预算在规定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未设定限额的采购项目,不论预算金额大小,采购人均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
  (三)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操作执行。
  (四)市教委系统部门集中采购依照市财政局《关于市教委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开展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07〕14号)规定执行。
  (五)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六)对按规定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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