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7]27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
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管理办法
根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封库令)。
一、发布封库令的条件
(一)申请发布封库令的水利水电工程应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省水利、能源发展规划和水库、电源建设时序。
(二)完成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技术方案审查,水库正常蓄水位、工程占地区范围确定后,实物调查开始前申请发布封库令。
二、封库令的申请和办理程序
(一)由经批准负责工程前期工作的项目业主申请发布封库令。
(二)项目业主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扩权试点县在上报市[州]人民政府的同时可直接报省人民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接到发布封库令的申请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移民办研究提出意见,并由省移民办代拟封库令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三、申请发布封库令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河流水利水电规划审查批文。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
(三)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文。
(四)可行性研究阶段正常蓄水位专题报告审查批文。
(五)可行性研究阶段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审查批文。
(六)勘测设计单位提供的停建范围说明。
(七)水库淹没区打桩定界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