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2008年在我省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中招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的通知
(闽教学〔2007〕41号)
各本科高等学校:
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中国民航在大学毕业生和在校生中招收飞行学生的通知》(教学[1993]1号)精神及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的申请,我厅同意2008年继续在我省部分本科高等院校招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收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二、三年级男性学生,年龄不超过23周岁(1985年7月15日以后出生)。在校学习成绩优良,英语具有良好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经考核认定英语达到相当于四级水平。
2、全日制普通高校2008年及以前大学本科以上男性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4周岁(1984年7月15日以后出生),必须达到英语四级水平,取得合格证。要求具有良好的英语表达、交流能力和心理素质。
3、身高170厘米-187厘米,裸眼视力不低于0.7 (C字表),身体符合《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7013-2006)要求。志愿报名者可按照《民航招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自荐标准》(见附件)进行自我检测。
4、参加心理测试合格。
5、政治条件符合《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相关要求。
二、学籍管理和执照培训管理
1、大二、大三学生按教学[1993]1号文件规定,转学至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专业学习,转学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在校大学生进行管理。毕业时取得商用驾驶执照附加多发仪表等级证书,由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负责颁发飞行技术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不适合学习飞行者,可改学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其他专业,毕业时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将同所招收的2008年及以前大学毕业生签定培养协议书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已找到公司就业的学生按公司规定执行。没有找到公司就业的大学生户口、学籍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暂缓分配一年,如顺利完成培训,由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负责安排就业,由原校负责派遣;如不能完成培训者,回原校进行双向选择就业。
3、学生因政治思想、作风纪律、个人原因造成终止飞行训练者,其已发生的飞行训练费用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