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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2)。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同级教育部门备案,设区市财政局汇总本辖区内高校情况上报省教育厅(见附表3)。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助学金发放:高校应在开学后两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实行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专帐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1、省属高校,由省财政厅安排国家助学金专项资金,通过省教育厅直接拨付学校。

  2、设区市所辖区域内高校: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的“高校国家助学金”预算指标后,应在15日内将资金连同市本级财政应承担的“高校国家助学金”专项资金一并拨入设区市教育局,通过其拨至各有关高校。

  除财政承担的14%学生国家助学资金外,高校要足额落实其余6%左右学生助学资金,确保应补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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