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成人高校普通班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20%左右。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设区市财政和高校共同出资设立。其中:中央和省、市财政按在校生总数的14%安排补助资金,其余6%左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需资助资金,由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或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安排。具体为:对在校生5%左右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补助资金由财政承担,其余15%左右贫困家庭学生中,由财政承担9%贫困家庭学生补助资金,学校承担另6%学生补助资金。财政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除中央财政承担外,其余部分资金: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厦门市所辖区域高校(不含省、部属高校,以下同)由厦门市财政承担;其余设区市辖区内高校(不含省、部属高校,以下同)由省级财政承担60%,设区市财政承担40%。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5%左右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3000元,其余15%左右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5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
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15日前,各高校(不含部属和厦门市辖区高校,以下同)要及时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报送《福建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表》(见附表1)。省教育厅、财政厅认真审核后,以各校办学情况及资助工作落实情况为参考依据,提出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于5月底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有关高校及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